一、工作背景
“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实现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是“标准地”改革的前期工作之一,主要依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通过区域水土保持评估,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落实责任主体,并根据开发区内项目建设时序,统一规划表土保护和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综合提出水土流失总体防治目标和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明确区内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等。
二、发展历程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出“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此后各省也相继出台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相关管理规定,如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
陕西省水利厅印发了《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意见》(陕水保发〔2022〕13号),强调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推进陕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
2023年3月20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陕西省2023年深化“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强调明确了本年度“标准地”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全面推动全省“标准地”改革不断走深走实。
三、工作重点分析
1.坚持规划衔接与实地调查评估并重
根据《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意见》(陕水保发〔2022〕13号)文件要求,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为依托。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空间规划体系正处于变革期,总体规划尚未完成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尚处于前期工作阶段。因此,对于大多数区域存在主体资料较少、目前只是完成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初步城规,最新控规尚未编制完成,用地性质不明确等问题,评估过程中要加强现状情况调查,包括已建区、在建区和未建区的范围、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水土防治责任范围面积、水土流失防治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以及水土保持监理、监测、验收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等。
2.合理制定表土资源及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
根据开发区土地利用现状,功能区分布,采取收集资料、现场调查及遥感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明确可剥离表土的范围及面积、厚度和数量;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提出表土集中堆放方案。根据开发区景观绿化方案及落地项目绿化需要,说明堆存表土的后续利用方向,测算各区块土石方工程的挖填方总量,提出土石方挖填平衡、余方堆存方案及要求,尽量做到区域内土石方自平衡,不弃不借。且按照建设时序,在区域内合理布置临时堆土场和临时表土存放场,以满足区域内后续土方调配和利用。
3.严格制定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防治措施
区域评估报告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可根据规划功能区块、建设内容责任主体及实施情况进行一、二、三级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一级区为配套建构筑物区、道路与交通设施区、施工生产生活防治区,二级区根据地块开发性质分为公用设施和入住企业建设区;三级区根据地块建设情况分为已建区、在建区和待建区。根据分区制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措施体系,制定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以及各分区措施,明确水土保持监测责任主体。
4.科学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要求,评估区内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6项指标都应该达到其所应该执行的等级标准值。6项指标中,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属于过程控制指标,在项目整个实施过程中,都应该得到贯彻。如果由园区统一进行“五通一平”,这个时段的表土剥离及保护率是整个区域内建设发展过程中表土剥离保护工作达标的基础,必须做好基础调查工作,将表土剥离量落实在每个地块。林草植被覆盖率对于每个具体地块儿来说,由于其具体的项目功能要求不同,不能要求每个地块都达到标准,但是对于整个开发区来说,其林草覆盖率不应低于应该执行的等级标准值。
【参考文献】
[1]《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
[3]《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意见》(陕水保发〔2022〕13号)
[4]《陕西省2023年深化“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
[6]水利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水土流失防治与生态安全-开发建设活动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3.
[7]张琳,张苗.浅谈山东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J].水利技术监督,2021(05):1-2+182.